*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