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基金会印章。
三、关于资格的取消
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行政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初步意见。
附件: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基金会名称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 □是;□否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否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行为
|
| | | |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 评估等级
| |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 |
评估结果有效期
| |
本基金会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基金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