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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基金会印章。

  三、关于资格的取消

  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行政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初步意见。

  附件: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基金会名称

 

设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宗  旨

 

业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是;□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是;□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是;□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是;□否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是;□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是;□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是;□否

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时间

违法行为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年度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年度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新成立未参加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基金会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基金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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