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
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利用税收手段培育和管理基金会,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基金会即可分别向财政、税务或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为了深入贯彻《通知》精神,方便基金会提出申请,加快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现将《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该方案执行,也可以在此基础上与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商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日
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民政部门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基金会向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和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转来的基金会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一)基金会于2009年3月31日以前向民政部门提出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视同于2008年提出申请,对于《通知》规定的第四条第(三)项的要求,按照2008年的条件进行审核。
1.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的(含3年),满足下列两类条件之一:
⑴ 2007年和2006年年度检查合格;
⑵ 2007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满足下列两类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