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8月的公司在2009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七、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09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或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09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9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对2009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八、公司本半年度拟进行现金分红,且不同时派发股份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本半年度拟派发股份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九、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节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2.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4.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期末余额、投资收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十一、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上述说明应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