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凡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司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有关要求,在向本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