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相关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如适用);
(2)报告期内有关方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承诺的收益作出补偿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
(4)按照本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 5.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