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但预计2009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7月15日。
七、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