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