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记载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保守债权秘密、确保债权安全。
(四)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递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配合中央国债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五)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内部考核和风险防范措施。
(六)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影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 试点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发行期内办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认购业务。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预定包销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持有。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各自申请到的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购买银行联网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并按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