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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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