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
分部门
| 11.运输服务 |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澳门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澳门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
部门或
分部门
| 11.运输服务 | C.航空运输服务 |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澳门银行作担保⒂,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
部门或
分部门
|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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