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1.加强两地在商标领域的信息交流。
2.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网站宣传等形式,增加两地企业对双方商标注册制度的认识。
3.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会计领域
双方将启动两地开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的研究工作。
(二)印刷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姜增伟 谭伯源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
②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a.法律服务(CPC861) |
具体承诺
| 1.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澳门律师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2.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