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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香港银行作担保,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以独资形式建设、运营和管理深圳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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