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具体承诺
| 1.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2.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 具体承诺
|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1/3。 |
部门或
分部门
|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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