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税收领域
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之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建筑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三)房地产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内地物业管理师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相互承认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印刷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增伟 曾俊华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
②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a.法律服务(CPC861) |
具体承诺
| 1.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2.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