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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

  八、收入汇兑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可随时将其在对方区域内取得的收入按照所在地规定的程序兑换并汇至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

  九、航空安全

  双方同意建立航空安全联系机制,相互提供一切及时和必要的协助,共同保障两岸航空运输的飞行安全及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危及航空安全事件或威胁时,双方应相互协助,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结束上述事件或威胁。

  十、辅助事项

  双方同意有关证照查验、适航认证、机场安检、检验检疫、地面代理、资料提供、服务费率等事宜,参照航空运输惯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并加强合作,相互提供便利。

  十一、适用规定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在对方区域内从事两岸航空运输,应适用所在地有关规定。

  十二、联系机制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视必要随时就两岸航空运输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

  十三、实施方式

  本补充协议议定事项的实施,由双方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相互联系,并相互通报信息、答复查询等。

  双方对协议的实施或者解释发生争议时,由两岸航空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签署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补充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航路及航班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辟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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