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根据《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第
一条、第
三条、第
四条规定,就开通两岸定期客货运航班等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飞行航路
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二、运输管理
双方同意两岸定期航班使用的运输凭证及责任条款,参照两岸现行作业方式管理。
三、承运人
双方同意可各自指定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在本补充协议附件规定的航点上经营分别或混合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及邮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并事先知会对方。撤销或更改上述指定时亦同。
四、通航航点
双方同意两岸通航航点沿用《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的规定,并可根据市场需求经双方协商确定增开新的航点。
五、航空运价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应向两岸航空主管部门提交定期航班的运价。
六、代表机构
双方同意两岸航空公司可在对方区域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并自行或指定经批准的代理人销售航空运输凭证、从事广告促销及运行保障(运务)等与两岸航空运输有关的业务。上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所在地规定。
七、互免税费
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具体免税费项目及商品范围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对两岸航空公司参与两岸航空运输在对方取得之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