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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林业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林业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科标字[2009]43号)


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林业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现行林业行业标准的科学性、时效性、适用性,我局将对我国现行林业行业标准进行清理。现将标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林业行业标准。

  二、清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理的目标

  (一)解决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林业行业标准之间、林业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问题;

  (二)克服标准中指标落后的问题,废止或修订存在严重问题、技术内容陈旧落后或原引用国际标准已修订的标准,提升林业行业标准技术水平;

  (三)明确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界限,将不应强制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四)整合过细过小的标准;废止没有出版、长期无人使用、不适应林业生产和建设的标准,确保林业标准体系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有效运行。

  四、清理的要求

  (一)各标委会、技术归口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提出确认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建议。对经清理确定保留但需要修订的林业标准,要提出修订计划和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时组织修订;对只需要修改的标准,拟定标准修改单,按标准修改程序及时修改并公告;对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林业行业标准提出废止理由。

  (二)对于和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交叉、重复或矛盾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合理确定标准制定范围。对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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