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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始终把煤矿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非煤矿山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病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防超限、防超速。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消防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完善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以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2008年以来已经排查出但尚未治理的1.3万多项重大隐患,要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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