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暴露了一些地区、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然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事故仍然较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6月下旬到7月下旬,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