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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五章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考察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职称管理与干部培养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九章 解聘与辞聘

  第十章 退休

  第十一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章 报告事项

  第十三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和人才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简称“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和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由部负责管理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派出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条 直属单位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聘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直属单位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直属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上级调配安排以及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补充的人员外,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上出现空缺,都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经费来源部分或全部由财政补助的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或核定岗位内进行。

  第九条 公开招聘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直属单位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布信息,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直属单位基本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等事项。

  (三)组织报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一般采取统一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对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直属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六)体检。对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对拟聘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直属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条 因特殊需要,直属单位从外单位选调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从严控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司局级干部的选调,由部党组酝酿沟通提出人选,部人事部门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二)处级干部的选调,由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报经部人事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处级以下干部由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选调。

  (四)个人向组织推荐调入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选调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选调干部应当具有与拟调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在京直属单位从京外选调干部,应当按照京外调干规定严格控制,原则上只从地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选调。

  第十二条 选调的干部需要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拟调入干部在选调考察期间,调出单位突击提拔任职的,不予调入。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选调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或调入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干部调入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员聘用、干部调入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由部党组负责考核;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还要进行聘任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按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考核准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形成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其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评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其民主测评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二;民主测评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为好的领导班子及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优秀和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工作调整;对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考核;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挂职锻炼或派出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或派入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未满半年的在本单位考核;派出学习、培训人员按管理权限考核,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二十一条 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由部党组管理;直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管理。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指内设二级机构正副职)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不设党委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部人事部门备案;其中直属单位人事、财务、党务、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部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干部的任免,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直属单位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期间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相应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加大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力度。在一个职位任职满两个聘期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的绩效考核,把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免、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直属单位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聘任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征求部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属于破格提拔的;

  (三)超过任职年龄继续留任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在本单位提拔的。

  第二十八条 新提拔任职的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健康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应予免职;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的,从调离之日起职务自然免除。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任(免)职谈话制度。新任或免去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由部主要领导谈话;新任或免去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班子副职的,由分管部领导或部人事部门谈话;新任或免去直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正、副职的,由部人事部门谈话;新任或免去中层干部职务的,由直属单位正职或分管副职谈话;新任或免去中层以下干部职务的,由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谈话。

第五章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考察

  第三十一条 直属单位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采取推荐考察或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推荐考察方式的主要程序:酝酿、民主推荐、考察对象公示、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职。

  竞聘上岗和公开选拔,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提任司局级职务,由部党组酝酿研究;其中,司局级领导班子正职由部党组书记与其他部领导酝酿,司局级领导班子副职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负责人沟通听取部领导的意见。提任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由部人事部门司务会议酝酿研究并报分管部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部领导同意。提任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酝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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