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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票据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基本格式)

  2.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3.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基本格式)

  4.财政票据检查征求意见函(基本格式)

  5.财政票据检查复核意见书(基本格式)

  附件1:
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基本格式)

  [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根据××(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定,决定派财政票据检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共  页第  页               [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名称

 

  检查人员

 

  编制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情况摘要:

  附件: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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