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票据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基本格式)
2.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3.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基本格式)
4.财政票据检查征求意见函(基本格式)
5.财政票据检查复核意见书(基本格式)
附件1:
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基本格式)
[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根据××(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定,决定派财政票据检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共 页第 页 [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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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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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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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员
| |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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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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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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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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