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五章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政票据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财政票据检查项目名称;
(三)检查期间或截止日期;
(四)实施检查过程记录;
(五)检查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
(六)工作底稿编号和页数;
(七)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八)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九)编制人签名及编制日期;
(十)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十一)其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内容完整、条理清楚、格式规范。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指与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的、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可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
(四)其他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