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财政票据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财政票据检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票据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