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综[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规范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行为,明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质量,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行为,明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质量,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政票据检查,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职责,纠正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票据检查,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票据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票据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章 财政票据检查准备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