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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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