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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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