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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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