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7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7 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
项目名称
| 设备名称
|
中医诊断设备
| 中医脉象仪 中医舌象仪 穴位诊断仪
|
中医治疗、康复、理疗设备
| 中医经络治疗仪 电针仪 多功能艾灸仪 经络通治疗仪 中药治疗仪 中药离子导入仪 经皮给药治疗仪 中药熏蒸治疗设备 糖尿病治疗仪 神经智能治疗仪 心脑血管治疗仪 脑循环功能治疗仪 中风治疗仪 吞咽言语诊治仪 多导人体反射治疗系统 多功能神经康复诊疗系统 药物熏疗牵引床 电动牵引治疗床 颈椎牵引器 腰椎牵引床 腰椎治疗机 下肢关节康复器 肘/踝关节康复器 骨创伤治疗仪 骨折愈合仪 全波长强光/激光皮肤治疗系统 多通道生物反馈治疗仪 TDP神灯 激光治疗仪 频谱仪 微波治疗仪 中频治疗仪 低周波治疗仪 磁振热治疗仪 中药灌洗设备 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
中药调剂设备
| 中药饮片柜 中药饮片调剂台 戥子 中药煎药设备 自动煎药包装机 碾药、粉碎装置 炒药机 搅拌、混合机
|
中药制剂设备
| 碾药、粉碎装置 中药提取机 净化设备 水处理设备 干燥设备 旋转筛药机 颗粒机 颗粒包装机 口服液灌装设备 铝箔封口机 压片机 数片机 软膏搅拌机 软膏(油膏、霜剂等)灌装机 胶囊充填机 液体灌装机 消毒设备
|
第十九条 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空间。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设有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总体建设规划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要根据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
(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六)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辅助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7m
2。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四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六条 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第二十八条 建筑体型宜规整,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的医院抗震设防等级,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条 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坚决杜绝大面积玻璃幕墙、高档石材等过度装修装饰。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7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医用设备用房根据特殊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四条 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三十六条 手术、产房、放射影像、中心供应、检验病理、功能检查、实验等用房宜设置空调通风设施,产房、放射影像、中心供应、检验病理、实验、污洗污物、消毒、备餐、淋浴等用房,卫生间以及无外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一般诊室、病房、办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风为主。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条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给水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污物处理应满足《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3: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条 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二条 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第十三条 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等)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六条 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 模
名 称
| 20床以下
| 20床以上
|
核定方式
| 按院核定
(㎡/院)
| 按床位核定
(㎡/床)
|
建筑面积(㎡)
| 300-1100
| 55-50
|
注: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
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七条 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
规 模
名 称
| 20床
| 40床
| 80床
|
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 84
| 108
| 144
|
2.医疗
| 532
| 1025
| 1980
|
3.行政后勤保障
| 96
| 240
| 456
|
使用面积合计
| 712
| 1373
| 2580
|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
| 1095
| 2112
| 3969
|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 称
|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
|
走廊
| 病房
| 2.7
|
门诊
| 单侧候诊2.1
|
双侧候诊2.7
|
手术室
| 2.7
|
病房
| 六人病房
| 6.0×6.0
|
三人病房
| 3.6×6.0
|
辅助用房
| 3.6×4.5
|
门诊
| 小诊室
| 3.0×4.2
|
大诊室
| 3.3×4.5
|
手术室
| 大间
| 6.0×6.0
|
中间
| 4.5×6.0
|
小间
| 4.2×4.8
|
X光室
|
| 6.0×6.0
|
化验室
| | 4.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