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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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表综合统计报告年度境内金融机构因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按境外机构持股比例,应划归境外机构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利润等数据,填报主体为境内金融机构,填报频度为年度。
2.境外机构:指对填报机构进行了下述三类直接投资行为的境外机构,包括:(1)作为境外母公司,设立或增减对境内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以及附属机构的投资(不含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代表处);(2)购买本机构在境外股票市场发行的股票,且其持股比例(占本机构普通股或有投票权的股权的比例)≥10%;(2)以其他方式交易本机构股权或股票(不含境外机构通过其境内分支机构、子机构等,交易本机构股权或股票)。
3.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机构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
4.(外方)持股比例:指在报告年度末,境外机构持有本机构的股权比例。
5.所有者权益(外方):根据本机构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总额”,反映境外机构应得的所有者权益,等于本机构所有者权益总额*外方持股比例;“实收资本”指外方根据其持股比例应得部分(等于本机构实收资本总额*外方持股比例);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没有“实收资本”科目的情况下,按照“营运资本”科目数据填列;“未分配利润”指外方根据其持股比例应得部分(等于本机构未分配利润总额*外方持股比例)。
6.“利润总额”:指境外机构按其持股比例应得的本机构利润总额。根据本机构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利润总额”数据,按照外方持股比例折算填列。
7.备注:包括投资方式(参见说明2,说明是否为境外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附属机构,或接受境外机构股票投资等)、其它需说明的情况(与本表填报说明不一致的情况)。
8.合计:指报告年度从“所有者权益(外方)”到“利润总额(外方应得)”各列数据总计。
9.美元(金额):根据报告年度12月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换算(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fe.gov.cn)。
附件2:
直接投资统计概念和内涵
直接投资统计是国际收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统计原则,直接投资反映一经济体居民实体在另一经济体企业中获得长远利益的目标(其中,该居民实体是直接投资者,该企业是直接投资企业),其界定方法是,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直接投资企业10%或以上股票(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直接投资不仅包括投资者与企业初期建立关系时的交易,也包括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公司型和非公司型附属企业之间随后所有交易。其基本概念和内涵包括:
1.直接投资:包括(1)对外直接投资;和(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2.对外直接投资:指我国企业、机构或个人等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其内涵是我国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的企业而获得长远利益。
3.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指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机构或个人等,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为获得对我国境内机构的长远利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4.直接投资者:可能是个人、公司型或非公司型的私营企业或公共部门的企业、个人或企业集团、政府或政府机构、房地产机构、信托机构,或其他在直接投资者居住经济体以外的其他经济体拥有(如上所述)直接投资企业的组织。个人或企业联营集团的成员因持有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则被视为对企业的管理具有影响,其影响程度与持有同等所有权的个人类似。
5.直接投资企业:是直接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公司型或非公司型企业。直接投资者是其他经济体的居民,拥有(公司型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普通股或投票权,或拥有(公司型企业)相应股权或投票权。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子公司(单个非居民投资者或非居民投资者集团持股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联营公司(单个非居民投资者或非居民投资者集团持股在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下),以及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分支机构(全资或联合拥有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