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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交易和存量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统计需要,现将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表格和相关事项

  (一)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含在境外设立机构协议购买境外机构股权、开展境外兼并收购)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一)(详见附件1表1),按年度填报《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表2)。

  (二)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协议卖出本机构股权、接受境外兼并收购等)的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情况表(一)》(详见附件1表3),按年度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表4)。

  (三)发生上述相关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对照直接投资统计概念和内涵(详见附件2),进行相关申报。

  二、申报时间申报主体及报送方式

  (一)上述报表采用各金融机构总部汇总申报原则。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单位直接投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金融机构(含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本机构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汇总后,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将辖内逐个金融机构申报数据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上述报表首次应申报2007年全年数据(即附件1表1和表3为2007年全年流量数据,表2和表4为2007年末数据)。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各分局,应于2008年4月19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8年一季度起,依次按季度和上文申报时限进行申报。

  (三)上述报表采取纸质报表(传真,需审核人签名)和电子报表(电子邮件)形式同时报送。对于涉密信息,请以纸质报表(正式件,需审核人签名)和磁盘形式报送。

  三、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加强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及时反映申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各分局和境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相关统计申报。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2号)中附表3《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同时废止。

  联系人:周国林 胡红

  电 话:010-68402446 010-68402093

  传 真:01-68402316

  电子邮箱shzh- shzh@mailsafe.gov.cn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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