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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14日 国质检卫[2009]20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变化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入境检疫工作要更加严格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口岸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密切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有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名单,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信息沟通,第一时间了解周边国家疫情的发生和发展,确保疫情得到及时处置。
  二、严格执行总局下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规定,腋下温度≥37.5℃,判定为发热。
  三、加强健康申报。要求交通工具在抵达入境口岸前,交通工具乘务人员向旅客发放健康申明卡,指导旅客如实、完整、清楚填写,并告知旅客有身体不适的主动向其报告,交通工具负责人应认真准确填写航空器总申报单、航海健康申报单。检验检疫人员主动向交通工具承运人索要航空器总申报单、航海健康申报单以及全部旅客信息。
  四、对来自无确诊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要求交通工具承运人应在交通工具到达前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交通工具上旅客健康情况,并查明旅客是否来自或7日内去过有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交通工具抵达后,检验检疫人员也应立即登上交通工具向旅客询问是否来自或7日内去过有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
  如有旅客来自或7日内去过有确诊病例的国家和地区,则交通工具停靠指定地点,检验检疫人员实行登交通工具检疫,在交通工具上逐一检测体温,并逐个询问有无症状。
  五、对在检疫查验中发现有症状者,要认真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和登记信息,做好转送工作,完善转运手续。如有症状者来自或7日内去过有确诊病例国家和地区,及时将同机(船舱、车厢)的旅客(包括为旅客服务人员)信息交地方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的有症状者的信息追踪,及时收集排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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