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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三、内部协调机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组织架构

  内部协调机制由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管理检查司为内部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外汇检查工作的外汇局领导担任,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协调机制成员。内部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检查司,办公室主任由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内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的不同,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召开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

  (二)内部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职责

  局内各部门管理职责已由三定方案等较为明确地划分,内部协调机制主要是协调和规范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部门间管理结合点的监管合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内部协调机制主要工作职责为:促进外汇局内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各系统数据的相互核对与比对;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情况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的相互比对和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日常案件移交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与政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跟踪和分析制度;研究讨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其它专题事项;指导外汇局分支机构建立相应的内部协调机制,督促外汇局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协调机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国务院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不改变局内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职责的基础上,就内部协调机制项下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综合司主要负责内部协调机制整体规划和对外宣传工作,牵头政策法规协调与完善、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情况分析等工作。各业务司主要负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内的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数据核对与比对政策法规协调设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案件移交等工作。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内部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设立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移交案件的审核接收、现场检查、案件处罚、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活动的规律和特征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内部协调机制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非现场核查方式的说明

  各业务部门可以对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为了顺利达到非现场核查目的,内部协调机制赋予了非现场核查可以采取约见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核查有关情况,或通过金融机构核查相关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结售汇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三种手段的权利。上述三种手段属于新《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外汇检查手段,属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范畴。因此,为了防范执法风险,各业务部门采取上述三种手段开展非现场核查时,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规定进行。

  (五)现场检查权力的说明

  现场检查是外汇检查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对现场检查规定的要求高、限制严;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外汇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管理检查司结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和外汇检查的实践经验,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的有关规范现场检查内控制度。为了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现场检查,避免出现行政执法瑕疵,影响证据效力,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检查原则由管理检查司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有关程序、手段、内容与效力等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政策法规与外汇检查内控制度的要求。但是,国际收支司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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