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机制
内部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外汇局内部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配合与协调问题,形成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合力,因此,主要工作机制包括:信息数据共享、数据核对与比对、政策法规协调,以及监管和检查协调配合。
(一)数据信息共享
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统计和监管的数据与信息,这些数据与信息既是业务部门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也是提升外汇检查针对性与有效性的基础。然而目前上述数据与信息大多保存在相应信息系统内或各业务部门内部,并供各部门单独使用,在局内部门间的交流和共享并不充分。因此,为了发挥内部协调机制的作用,必须在数据整合的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各成员部门管理的系统数据均应向其他成员部门开放,各成员部门根据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的需要,可以按规定查询、调阅、分析和使用上述数据。各成员部门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指标、非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结果以及形势分析报告等信息均应及时通报相关成员部门。
(二)数据核对与比对
外汇局已经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账户管理、结售汇统计、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外债统计监测等多个信息系统,虽然各业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以及日常监管,掌握了大量的统计和监管数据,但由于统计口径、采集渠道的不同,一些业务或者项目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的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到对客观情况的准确判断和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决策。所以内部协调机制的另一职责是组织各成员部门对各自掌握的外汇资金流动的数据进行核对与比对,查找差异较大的数据项目,并研究确定差异产生原因,为准确分析判断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政策法规协调
目前外汇局内部设置按照国际收支项目分类设置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分别对经常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在现行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区分管理的体制下,首先要求分清外汇资金流动的属性是经常项下还是资本项下,再按相应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但在实际中,一些外汇资金流动往往既涉及经常项目又涉及资本项目,难以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和区分,导致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的结合点上,相关部门的政策有的存在重叠并相互冲突,有的又不能有效衔接。因此内部协调机制必须建立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对相关成员部门管理政策不一致的,及时协调研究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
(四)监管和检查协调
目前实际工作中,各业务部门往往根据管理需要,直接进入金融机构、企业现场或面见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等严格意义上属于现场检查范畴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短期内外汇局不同部门多次进入同一金融机构或企业现场的情况,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此已有一定的反映。在新的《
外汇管理条例》出台后,将赋予外汇管理更多的检查权力,对外汇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升监管合力,内部协调机制通过监管和检查协调机制对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以及案件移交各环节的衔接和协调进行了规范。各业务部门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有关指标及分析结果应送相关成员部门参阅。管理检查司根据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指标,结合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情况,设计制定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管理检查司根据形势需要以及成员部门提出的需求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经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讨论决定后,分别由总局直接组织或由各分局自行选择开展,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检查或调查情况,以及发现的政策监管漏洞和提出的政策建议,通报相关成员部门。各成员部门在日常管理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按规定向管理检查司移交;管检司按规定程序审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和处罚,处罚情况抄送移交成员部门。管理检查司应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的规律和特征,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以供完善政策法规和非现场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