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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内部协调机制会议,认真落实内部协调机制各项工作。

  (二)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的程序规定,约见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核查有关情况,或通过金融机构核查相关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结售汇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三)现场检查由管理检查司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但是,国际收支司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其它业务部门为了核对报表及数据的准确性和业务的真实性,可以按统一程序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成员部门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中,应注意梳理和研究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渠道方式和流向,总结掌握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规律;注意查找外汇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完善外汇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五)各成员部门应互通信息、互相配合,注意保密,充分发挥内部协调机制的作用。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研究报告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急剧增加,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执行效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加大对违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外汇局各业务部门的优势,提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总局就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内部协调机制”)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越来越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现今世界经济经历了一个近20年的繁荣时期,但是影响经济增长的负面因素也不断积聚。近期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其引发的世界汇市和股市的波动,提示我们应具有忧患意识。如果美国经济增长放缓或者停滞,美元继续走弱,而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又进一步扩散的话,可能会导致更大规模的境外投机性资金千方百计流入境内,必须建立有效的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机制。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高速增长,外汇收支范围不断扩大,金融项目下其他投资,经常项目下经常转移等在国际收支中的占比大大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企业、外汇指定银行等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大幅增加。随着境内金融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导致外汇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变化更难预料。外汇资金流动涉及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也比以往更广泛,机构和个人,境内和境外,居民和非居民,银行和企业织成了一个庞大且复杂的外汇资金流动体系。异常或违规外汇资金流动也较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和隐蔽,如何发现并跟踪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及时洞悉外汇资金流动的动向并迅速做出反应,成为外汇管理部门面对的重要挑战。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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