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现场检查
管理检查司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指标,结合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情况,设计制定非现场检查指标,并可选择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结售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已经出台和将要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单独的非现场检查,从中发现异常和违规线索,并立案检查,发现政策监管漏洞提出政策建议;也可在专项检查和调查前,针对专项检查和调查内容,根据相关非现场检查指标进行非现场检查,锁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管理检查司应在非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相关成员部门反馈非现场检查情况,并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规律和特征,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
(五)专项检查或调查
根据外汇收支形势以及各成员部门提出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以及非现场监管和检查结果,管理检查司应在每年初提出本年度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经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讨论决定后,区分总局直接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和各分局自行选择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列入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
此外,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也可以研究确定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总局直接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由管理检查司提出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或调查内容、期间、地区、对象选择原则、进度安排等,经内部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相关分支局开展。专项检查或调查结束后,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检查或调查情况,并在上报外汇局领导前,通报相关成员部门;各分局自行选择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相关分局的检查或调查情况,通报相关成员部门;专项检查或调查结束后,管理检查司应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的规律和特征,发现政策和管理的漏洞,检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及时通报相关成员部门,补充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调整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六)政策法规协调
各成员部门应根据非现场监管和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或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监管漏洞,按法规制定程序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相关成员部门管理政策不一致的,应及时协调,研究确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
(七)日常案件移交
各成员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或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应按移交程序规定向管理检查司移交。
(八)日常案件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和处罚
管理检查司收到各成员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按照《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管理检查司自行组织或责成相关分支局按《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不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虽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但因情节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予处罚的,管理检查司应附情况说明,连同调查取证材料退移交成员部门;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已被管理部门注销或违法主体自行注销的,属于逃逸类案件,管理检查司应按《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的规定,将涉案主体列入逃逸类名单上公开披露;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检查司应按《
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成相关分支局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送移交成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