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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汇综发[2008]35号)


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资本司、管检司、信息中心:

  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资金大量净流入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有效性的不利影响也不断积聚。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外汇局内部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研究报告》(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尽快落实,同时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参照建立本单位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

  一、各成员部门应着手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开展非现场分析监测和检查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建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二、由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相互配合,对外商直接投资外债、贸易融资等差异较大的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差异原因,研究确定调整和完善方案。

  三、由经常项目管理司牵头,资本项目管理司配合,综合司协调,对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管理政策进行研究,确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及时调整相关法规。

  四、管理检查司应结合即将出台的《外汇管理条例》,在调整和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工作中,单独或在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规定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涉嫌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程序、非现场核查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争取与《外汇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五、信息中心应根据相关业务需求,抓紧组织各非现场监管、检查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管、检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管理检查司应指导各分局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争取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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