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
(汇综发[2008]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投资头寸表统计需要,现将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办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月度填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见附表1)。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数据并按月度填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汇总表》(见附表2)。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
总部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后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总部不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后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其他银行(含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保留的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将本单位数据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数据后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逐家银行数据(附表1)和汇总数据(附表2)同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上述报表同时采用纸质报表(附表1需银行相关部门签章)和电子报表形式报送。各分局应妥善留存纸质报表,并将附表1和附表2的电子报表通过内网邮箱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境内银行必须严格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上述报表。如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银行,同时开展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