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殊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殊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综发[2008]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我国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定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行代申报特定交易主体的范围允许银行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民政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青少年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及其他类似的公益性组织、地方性组织或政府部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关于相关代申报交易性质的范围该类代申报业务仅限于上述特定交易主体收到的境外汇入与抗震救灾相关的款项。

  三、关于银行签订相关代申报协议及备案要求

  (一)银行在办理代申报前,应与上述特定交易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妥善留存代申报协议;

  (二)银行在签订协议后应填写《抗震救灾期间银行签订代申报协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

  (三)银行应在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备案登记表以纸质报表(需银行审核人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形式传真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月后十个工作日内收集汇总辖内分支局备案信息,并以纸质报表形式传真至总局备案。

  四、关于银行进行相关代申报的具体要求银行在进行代申报时,应按资金真实性质填写申报信息,并将相关申报信息及时传输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外汇管理部。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