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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市区江、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公路沿线绿化良好,生态景观突出。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
  (八)机关、学校、医院、部队营区等单位绿地率达35%以上。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70%以上的单位庭院、居住区的绿地率达到省级标准。
  (九)郊区的山区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平原达20%以上(南方达15%以上),丘陵地区达30%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屯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0%和25%以上(西北地区指标可适当降低)。
  (十)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落实到位。严格依法治绿,近3年无严重滥砍乱伐林木、侵占破坏林地和绿地现象发生。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无明显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十一)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实行了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近3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二)积极开展绿化宣传工作,宣传措施得力,宣传形式丰富多彩,公民的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本市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的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二、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条件
  (一)县(市)委、县(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国土绿化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并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县(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力地组织领导全县(市)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的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三)制定了中长期造林绿化发展规划。将造林绿化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出色地完成每年的造林绿化任务。
  (四)建有推动义务植树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建卡率达95%以上。义务植树形式多样,管理措施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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