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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一)直接从事绿化和管护工作8年以上,对本地区、本部门绿化工作有重大贡献。
  (二)在义务植树、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绿化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被采纳。
  (四)在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
  (五)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六)在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和造林绿化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其管辖区域5年内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领导干部。

  附3:
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
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条件

  凡申报全国表彰的模范城市(区)、县(市)、单位和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应当在获得省、部级相应绿化方面荣誉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一、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条件
  (一)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国土绿化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并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
  (三)制定了科学的城乡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有切实可行的绿化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
  (四)制定了推动当地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建卡率达95%以上。义务植树形式多样,属地化管理措施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五)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上地区,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9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85%以上;年降水量平均在400mm以下地区,植树成活率达80%以上,保存率达75%以上,人工种植牧草成苗率达80%以上,多年生牧草保存率达75%以上。
  (六)城市绿化布局合理,体现以人为本。市民出门平均300-500米以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公园、绿地规划科学,植物配置合理,突出以乡土树种和乔木为主。注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生态景观效果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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