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义务植树、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绿化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被采纳。
四、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等形式,为国土绿化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和造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管辖区域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领导干部。
附2: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
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条件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条件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获得过省、部级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参加“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
(一)在造林绿化及绿化宣传、教育、科研、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在造林绿化改革创新方面有重要突破,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本单位绿化建设和成果保护业绩突出。各项绿化制度健全,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落实。职工绿化意识强。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和古树名木现象,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无明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
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条件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国土绿化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获得“全国绿化奖章”3年以上,或省(区、市)和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5年以上者,可参加“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