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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六、奖励办法
  (一)“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由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获得“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对荣获绿化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或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证书、奖章或奖牌。
  七、复查与管理
  对荣获“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区)、县(市)、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国。
  对“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者,如有人举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后,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通报全国。
  八、组织领导
  全国绿化委员会成立“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评比表彰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核、检查验收等相关具体工作。

  附:1、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条件
  2、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条件
  3、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条件

  附1:
  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条件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国土绿化事业,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获得过省(区、市)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者,可参加“全国绿化奖章”评选。
  一、直接从事绿化或管护工作5年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绿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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