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要求,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项目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5年(逢5、逢10)评选一次。
(二)“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但在评选“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年份,不再评选“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
(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每2年评选一次。
(四)对在绿化工作中某一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四、参评范围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过省、部级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单位中产生。
(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全国绿化奖章”3年以上,或省(区、市)和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5年以上的个人中产生。
(三)“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从获得过省(区、市)或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个人中产生。
(四)“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评选实行申报制,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所辖的区。
(五)“全国绿化模范县(市)”评选实行申报制,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旗)和县级市。
(六)“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单位土地总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
以上各项评选条件见附1-3。
五、程序和要求
(一)“全国绿化奖章”的评选。各省(区、市)和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逐级推荐审核。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要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名单,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二)“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各省(区、市)绿化委员会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会同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逐级推荐。对拟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名单,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进行表彰。
(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评选。由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对照各项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逐级进行申报。经省(区、市)和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合格后,在省级或部门(系统)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并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方式,确定候选城市(区);对申报的“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对候选城市(区)和检查合格的县(市)、单位,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全国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