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绿办〔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从2002年发布实施已近8年。由于国土绿化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实施办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需要。为此,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现将修改后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到国土绿化建设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局面。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国土绿化的良好局面,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加速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新时期我国城乡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在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大力弘扬绿化典范,彰显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选项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检查办法等公之于众,把推荐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逐级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评选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工作,并逐级申报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