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督促检查(2009年9-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督查或企业互查等形式,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煤矿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等,彻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要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工作始终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黑名单”。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
(三)深化瓦斯整治(2010年1-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瓦斯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瓦斯治理和利用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瓦斯防治保障水平。树立一批先进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推广瓦斯防治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鼓励先进煤矿企业“走出去”,采取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技术服务。着眼长远,组织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资金需求和保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责任。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方案于2009年7月10日前上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系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专家讲解、一对一交流等多种形式,交流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将组织科研院所、高校、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矿企业的专家,对近年来组织实施的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示范工程、技术研发、装备研制等项目成果进行梳理,提炼若干项科技成果,采取成果发布、产品展示等形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防治技术应用基地,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