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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完善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地面抽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促进抽掘采平衡。
  (四)强化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六)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七)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补助安全改造项目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八)国家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经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民用瓦斯价格等。
  四、进度安排
  各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整治工作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部署,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安排部署。
  (一)企业自查自改(2009年6-8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大中型煤矿企业根据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针对系统建设、采掘布局、责任制度、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加以整改。企业要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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