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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方法步骤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可选择基础较好、领导重视、积极性高的地市级及以下地区进行综合试点,也可组织城乡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单项试点。

  (一)试点申报。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选定拟参加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地区、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和有关材料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在2009年8月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

  (二)试点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试点时间为两年。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及早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总结。试点工作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结束时,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从中确定一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实践,是积累经验、探求规律、扩大影响,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试点地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试点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位置,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精干力量,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务求实效。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民政部将采取经常督导和总结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

  附件:

  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申报表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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