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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的通知


  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6.《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已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实施卫生处理:
  (一)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的;
  (二)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六)措施六:禁止从墨西哥和美国三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禁止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输入猪及其产品。

  法律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七)措施七: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

  法律依据:

  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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