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
4.《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七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5.《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第九项:传染病监测内容是:(九)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四)措施四:发现可疑病例及时严格排查处置,对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隔离留验检疫。
法律依据:
1.《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2.《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3.《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五条: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